《清远市清新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清新区乡村振兴项目)》于2021年12月29日经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审批同意(编号:4418032021001),按照相关规定,现将该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留规模落实的原因
清新区乡村振兴项目选址位于清新区太和镇、石潭镇、太平镇,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要求,可以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因选址范围不符合《清远市清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满足项目实际建设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64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下达拆旧复垦腾退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1〕1033号)等文件要求,
使用省下达清新区拆旧复垦腾退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进行落实。
二、调整范围和土地调控指标变化情况
本次落实地块位于清新区太和镇(三坑滩村、中山村)、石潭镇石湖村和太平镇天良村,总面积0.3906公顷,调整前其规划用途为农用地0.1741公顷,建设用地0.1883公顷,其他土地0.0282公顷。调整后其规划用途全部为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后清新区的各项用地指标均保持不变。
三、批准机关: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四、批准文件:《清远市清新区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审批表(清新区乡村振兴项目)》(编号:4418032021001)
五、批准日期: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清新区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2022年1月4日
附件1:
调整前后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
单位:公顷